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体现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本次回购拟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因此,公司本次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郑垲 王兵 范明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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