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8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2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应参加董事5人,实际参加董事5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建新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选举熊建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暂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三年,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其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审议结果:表决5票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鉴于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期届满,会议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由熊建新先生、李庆卫先生、张晓远先生(独立董事)三人组成,熊建新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本议案经逐个表决,审议结果:表决5票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由潘学模先生(独立董事)、张晓远先生(独立董事)、熊建新先生三人组成,潘学模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本议案经逐个表决,审议结果:表决5票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由张晓远先生(独立董事)、潘学模先生(独立董事)、袁春峰先生三人组成,张晓远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本议案经逐个表决,审议结果:表决5票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聘任熊建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审议结果:表决5票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聘任袁春峰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其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审议结果:表决5票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郑灿灿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审议结果:表决5票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个人简历
1、熊建新,男,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熊建新在公司任职长达10余年,曾历任金亚科技供应链负责人、生产制造总监、军品项目部负责人、OEM、ODM负责人等职位,熟悉企业运营管理体系,在公司战略制定、工厂管理、品质改善等方面具有独到思维,拥有丰富的制造和企业管理经验。现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熊建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袁春峰,男,1978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2009年9月到2014年9月,曾在房地产企业、医疗行业及酒店等领域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职务,拥有丰富的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曾任海南韬略大和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副所长;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曾任海南十方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负责业务及主审工作。2016年9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袁春峰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郑灿灿,女,199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2017年12月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7年至今,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郑灿灿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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