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孚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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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确认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四川万孚、吉林万孚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的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汇丰银行广州分行向四川万孚、吉林万孚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授信并为经销商和子公司订单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工行广州白云路支行开展融资合作,为经销商和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强化销售渠道建设的发展方向,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公司对
    
    拟担保的经销商和子公司资质选择也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工行广州白云路支行开展融资合作并为经销商和子公司融资提供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的担保。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锦棋 田利辉 栗建伟
    
    潘文中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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