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 280 号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与深圳腾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控股”)于2019年11月28日在北京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告中提及腾龙控股预计未来3-5年的机电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将对公司未来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予以核实并说明:
1. 你公司在《公告》中称,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请说明本次信息披露是否属于相关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如是,请说明具体依据;如否,请说明披露的具体原因,你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以及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上是否保持一致性原则,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情形。
2. 《公告》显示,腾龙控股成立于2016年5月3日(腾龙集团成立于2015年11月),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腾龙控股于2019年11月28日与包括摩根士丹利亚洲、中国南山集团、开元城市发展基金、海通恒信、华能景顺罗斯等在内的多家投资机构达成合作意向,腾龙控股A轮融资签约金额高达260亿元,为IDC行业最高融资额。请说明腾龙控股与上述投资机构达成的合作意向是否为正式的投资协议,你公司是否对腾龙控股未来 3-5 年机电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的可实现性进行核实,协议中提及腾龙控股未来 3-5年机电设备投资总额的目的,相关投资计划是否属于具有约束性的协议条款,你公司对上述相关内容的披露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
3. 你公司与腾龙控股是否已就具体项目合作达成一致,结合合作模式说明你公司与腾龙控股的业务合作规模与其机电设备投资规模的具体关系,以及《公告》中提及签订协议将对公司未来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的具体依据及具体体现。
4. 你公司与腾龙数据和腾龙两江签署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关合同的进展是否符合预期。
5. 今日媒体登载的《依米康未来3~5年“成长无休”获200亿IDC机房总包服务》相关文章是否由你公司提供素材内容,文章作者与你公司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往来。
6. 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补充披露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12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四川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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