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9-083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民技术”)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2018年商誉减值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标准不一致。你公司在认定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时,将鲍海友、李惠军、谌江宏、蔡虹等4名斯诺实业原股东共计 4.25 亿元的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斯诺实业未来营运资金时,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不一致。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你公司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公司历史坏账准备金额,在采用收益法预测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三、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要求,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期等)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信息管理流程,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重新评估斯诺实业2018年商誉减值金额并对2018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将重新对斯诺实业2018年底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补提2018年底的商誉减值准备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