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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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9-083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民技术”)于2019年11月29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2018年商誉减值事项开展专项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标准不一致。你公司在认定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时,将鲍海友、李惠军、谌江宏、蔡虹等4名斯诺实业原股东共计 4.25 亿元的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斯诺实业未来营运资金时,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不一致。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你公司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公司历史坏账准备金额,在采用收益法预测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三、你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要求,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期等)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信息管理流程,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重新评估斯诺实业2018年商誉减值金额并对2018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并补充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将重新对斯诺实业2018年底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补提2018年底的商誉减值准备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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