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6号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展贸城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进展的公告》显示,2018年11月23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展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展贸城”)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商墅出租给国正物业,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至2038年1月31日止,租金总额为42,850.33万元。2019年9月9日,你公司与国正物业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而你公司迟至2019年11月26日才披露上述合同解除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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