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转换公司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担保形式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
1、任职资格:经审查顾毅、周原、陈建梅等人员的简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
2、提名程序:经审查上述人员任职提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
3、审议程序: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均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
4、结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关于转换公司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担保形式的事项
公司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杉基金”)次级有限合伙人。在该基金中另一次级有限合伙人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对优先级、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承担回购义务,公司则对北京泓钧的回购义务进行差额补足,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了实现优先级、中间级有限合伙人投资退出,解除公司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佳杉基金正在实施明亚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亚”)股权转让交易以收回投资。因交易涉及明亚股份质押的解除和过户等安排,为保护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权益不受贬损,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交易过程中需转换公司担保形式的安排,即:拟将公司承担的部分担保义务(不超过公司担保责任的6%,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以孰低者为准),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形式转换为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存单质押的形式。进行上述转换担保形式时,公司担保的主债权未发生变化,总担保金额不变,未增加公司的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形式转换安排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为保证其权益不受贬损而在佳杉基金办理明亚股权投资退出交易时提出的不可或缺的安排,有利于推进明亚股权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佳杉基金向优先级、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分配投资本金及收益,公司对佳杉基金优先级、中间级有限合伙人的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存单质押担保立即解除。
综上,为尽快解除上市公司在佳杉基金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消除公司在后期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我们同意上述公司担保形式转换事项。同时,公司应积极了解和掌握佳杉基金办理明亚股权投资退出交易的实时进度,避免出现交易对方支付转让价款不足额或不及时而导致公司质押担保账户被扣划资金的情形,有效维护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陈毅龙
独立董事:田 进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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