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以下统称“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
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认为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彭万华 汤金木 唐炎钊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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