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制药”)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做出审慎判断,认为:
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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