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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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万邦德”、)拟通过向万邦德集团、九鼎投资、惠邦投资、江苏中茂、富邦投资、青岛同印信、南京金茂、太仓金茂、上海沁朴、台州禧利、台州国禹君安、扬州经信、无锡金茂、台州创新、赵守明、庄惠、周国旗、杜焕达、夏延开、童慧红、张智华、王国华、沈建新、许颙良、王吉萍、朱冬富、陈小兵等27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基本每股收益为0.35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上市公司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40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将提高,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增加,每股收益得到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二、填补回报应对措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也将提高,若标的公司承诺的业绩未按预期完全达标,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可能会下滑,因此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为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从业务、财务、人员等多个方面着手,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在稳步推进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双方技术和管理团队合作,加快布局新业务,为上市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来,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三、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以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8、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
    
    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9、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将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切实可行,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张旭东 程继光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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