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个人简历的审查,我们认为刘铁男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
3.同意聘任刘铁男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2019年11月29日
独立董事:姚海鑫、梁杰、赵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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