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19年11月29日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14时50分
会议地点:东莞市寮步镇莞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三楼会议室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主持:董事长张庆文先生
参加人员: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会议程序 会 议 议 程
一 会议签到
二 会议开始、宣布出席会议情况和会议须知
三 审议会议议题
1.00 《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 股东发言;发放表决票,现场投票表决,统计投票结果
五 宣读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六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宣布会议结束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特制订本须知。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按股东大会通知登记时间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大会表决时,将不再进行发言。
七、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者由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
八、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九、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议题:
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需提供发行人审计报告等文件。为顺利推进我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事项,经综合考量及审慎评估,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事务所)担任本次配股的专项审计机构。
一、大华事务所基本情况
1、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3、营业期限:2012-02-09至无固定期限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5、法定代表人:梁春
6、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8、从业资质:大华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评估、H股业务审计、税务鉴证等特许资质。
二、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专项审计机构,为公司配股事项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大华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公司独立董事陈玉罡、江伟、刘恒、徐维军,对本次聘请专项审计机构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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