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是因为承接公司业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团队加入大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将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志聪、廖爱敏、董秀琴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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