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我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归还。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专为《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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