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离职及考核不合格要注销相应的期权之外,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方庆涛。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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