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徐娟律师出席贵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1月12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1月28日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彭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97,958,82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506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97,924,42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502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4,4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925,3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396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与云南昆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共两项议案,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徐 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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