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129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6),其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控江支行”)与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0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光大银行控江支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5月28日,光大银行控江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934,214.37元;(2)刚泰控股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3)判令刚泰控股偿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4)判令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集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对第一、第二、第三项诉请中刚泰控股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6,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0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刚泰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光大银行控江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
2、被告刚泰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大银行控江支行截至2019年5月5日利息及逾期利息934,214.37元;
3、被告刚泰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大银行控江支行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5,869,619.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计算);
4、被告刚泰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大银行控江支行律师费18万元;
5、被告徐建刚、被告徐飞君、被告刚泰集团、被告刚泰置业集团、被告刚泰矿业对被告刚泰控股上述第一至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刚泰控股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371元,由被告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刚泰集团、刚泰置业集团、刚泰矿业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19)沪0110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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