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全面了解本次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具体情况后,现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2、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拟向本公司新增提供人民币10亿元的借款额度,该笔财务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拓宽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届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钟鹏翼
张立民
张 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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