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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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如下:
    
    1、《关于终止公司<项目跟投投资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跟投予以处置的议案》;
    
    2、《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终止公司《项目跟投投资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跟投予以处置,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公司《项目跟投投资管理制度》并对项目跟投予以处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权办理与跟投退出及跟投项目处置相关的全部事宜并在办理完毕后向董事会报告。
    
    2、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拟向本公司新增提供人民币10亿元的借款额度。该借款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有效,随借随还,借款年化利率为8.0%,与公司向金融机构的平均借款利率相当。该笔财务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持了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拓展了上市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借款年化利率与公司向金融机构的平均借款利率相当,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鹏翼
    
    张立民
    
    张 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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