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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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9-105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
    
    3、诉讼涉案金额:约人民币3.12亿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并经法院以调解形式确认,待双方根据协议按期履行完成后,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灯”)股东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博合伙”)、郭志强未能完成《关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未按照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回购义务,2019 年 7月,公司以泽博合伙、郭志强等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上述案件已于2019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
    
    经过多次协商,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与泽博合伙、郭志强等就上述股权纠纷签订《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与泽博合伙、郭志强等就股权回购纠纷案件达成和解方案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双方签订的上述《和解协议》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粤01民初778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各方同意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以人民币21,000万元价格【该价格的前提是根据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未付泽博合伙、郭志强的35,056,988.21元股权转让款及未退泽博合伙、郭志强的5,000万元保证金,公司无需再支付和退还给泽博合伙、郭志强】了结本案,并且各方确认尹鑫无需对公司承担责任。
    
    2、上述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应当支付给公司的人民币21000万元采取如下方式支付:
    
    第一期:泽博合伙、郭志强用其持有的谊善车灯85%股权(含公司持有的涉案56%股权)作价人民币17,000万元抵偿给公司,冲抵应付公司21,000万元中的现金17,000万元,郭志强继续持有谊善车灯15%股权,该部分股权郭志强自愿转让给郭武俊持有。
    
    第二期: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在本协议生效后48个月内连带偿还剩余的人民币4,000万元,具体分四笔偿还,其中: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偿还第一笔500万元;协议生效后24个月内偿还第二笔800万元;协议生效后36个月内偿还第三笔1,200万元;协议生效后48个月内偿还剩余的1,500万元。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可以通过持有谊善车灯15%的股权分红以及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给谊善车灯的业务提成、现金等方式来偿还剩余的款项。
    
    3、鉴于公司已持有谊善车灯56%的股权,所以双方一致同意剩余抵债的谊善车灯29%股权,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在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办妥将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郭志强名下的15%股权过户至郭武俊名下,股权过户的当日将郭武俊名下的15%的股权质押给公司。
    
    4、案件受理费1,603,406元减半收取为801,703元,由公司先行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先行负担,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同意与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期最后一期款项一同将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支付给公司。
    
    5、如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含一方或几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每迟延一日,泽博合伙、郭志强、邹明爱、郭武俊、郭志明按照未付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公司。
    
    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7、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调解书与《和解协议》的关系
    
    根据《和解协议》的规定,《和解协议》经泽博合伙、郭志强等协议对方签章,并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及公司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同意交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如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没有涉及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约定为准,同时就民事调解书未涉及内容发生争议的,应该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670.8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
                                                  (万元)                   理结果及影响
     因客户拖欠货款,公司作为原告向三家公司提起       323.76      已立案          暂无
     诉讼
     因客户拖欠货款,子公司深圳市斯迈得半导体有       16.22      待二审          暂无
     限公司作为原告向一家公司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纠纷(客户向子公司江西鸿利光电有限      151.40   已开庭未判决       暂无
     公司提起诉讼)
     因客户拖欠货款,子公司东莞市良友五金制品有      110.75      已结案       待强制执行
     限公司向一家公司提起诉讼
     买卖合同纠纷(子公司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         15.80      已受理          暂无
     有限公司向一家公司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子公司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         33.50      已结案       待强制执行
     有限公司向一家公司及一个自然人提起诉讼)
     服务合同纠纷(子公司深圳市速易网络科技有限         19.40      已受理          暂无
     公司向一家公司提起诉讼)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如按照本次调解协议执行,待双方根据协议按期履行完成后,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调解执行后,公司将增加对谊善车灯 29.00%股权的投资,本期(自股权划转日至本期末)以及期后合并财务报表将增加合并谊善车灯29.00%股权的损益,具体损益金额视谊善车灯未来的经营情况确定。
    
    公司将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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