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对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因实施完成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激励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0万股调整为84万股。
二、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19年11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43.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47元/股。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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