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内容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明 汤洋 施国敏
2019 年11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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