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9 年11月28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王志亮、王世先、贾金富、邢春生4名激励对象授予196,333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姜会林 刘姝威 王腾蛟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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