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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