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68号
上海国弘开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19年1月11日,你企业作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威唐工业”)5%以上股东,通过威唐工业披露减持计划
公告,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572,000股,不超过威唐工业总股本的1%,减持区间为2019年2
月02日至2019年5月3日。本次减持完成后你企业持股比例由5.6
2%降至4.91%,你企业未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9年11月6日,你企业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威唐工业股份250,000股,占威唐工业总股本比例的0.16%,减持金额315.8163万元。你企业IPO时作为持有威唐工业5%以上股权的其他股东,在威唐工业《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若本公司/企业拟减持威唐工业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你企业减持前未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IPO时作出的减持意向承诺。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2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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