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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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在公司20层A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股东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股东关于该事项的提名和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3位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定第四届董事会外部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外部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有利于确保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
    
    四、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2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签字:
    
    赵 晓 刘广灵 何 晴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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