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装备: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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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中环装备 公告编号:2019-101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9】31号)、《关于对黄以武、朱彤、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9】32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9】31号)的主要内容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8年12月完成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于12月末纳入合并范围。你公司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多个财务报表科目存在错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2018年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合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2019年一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多计442.01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黄以武、朱彤、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9】32号)的主要内容
    
    黄以武、朱彤、李强: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装备)2018年12月收购江苏兆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于12月末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中环装备在编制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以兆盛环保各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导致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多个财务报表科目存在错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2018年商誉多确认6749.08万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合计少确认8005.71万元,合计导致总资产少计1256.63万元;2019年一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多计442.01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们作为中环装备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重大错报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上述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学习,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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