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元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徐冉先生为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提供质(抵)押担保,有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徐元生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于北方 陆文龙 冯晓东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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