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和《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对宋力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我们未发现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宋力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变更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宋力先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伍爱群、杨小弟、连向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