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京粮食品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王岳成、裘晓斌、洪慕强、朱彦军、姚紫山、帅益武六位自然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浙江小王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5.11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说明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即2018年12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即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控股股东(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王岳成、裘晓斌、洪慕强、朱彦军、姚紫山、帅益武);
4、标的公司;
5、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就京粮控股A股、B股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查询证明文件,在本次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各方及人员,除下述情形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交易方向
姓名/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变更股数(股)结余股数(股)
(买入/卖出)
2018-10-08 -24,000.00 50,000.00 卖出
2018-10-09 10,000.00 60,000.00 买入
洪慕强 交易对方
2018-10-10 10,000.00 70,000.00 买入
2018-10-11 5,600.00 75,600.00 买入
2018-06-25 -3,800.00 0.00 卖出
2018-07-26 10,700.00 10,700.00 买入
2018-07-30 -10,700.00 0.00 卖出
2018-10-18 7,800.00 7,800.00 买入
2018-10-26 -7,800.00 0.00 卖出
交易对方洪慕强 2018-10-29 8,100.00 8,100.00 买入
洪峰
之子 2018-10-30 -8,100.00 0.00 卖出
2018-11-09 8,800.00 8,800.00 买入
2018-11-23 9,100.00 17,900.00 买入
2018-11-23 -8,800.00 9,100.00 卖出
2018-12-04 -9,100.00 0.00 卖出
2018-12-10 8,900.00 8,900.00 买入
2018-08-10 -2,600.00 3,000.00 卖出
姚紫山 交易对方 2018-08-14 2,800.00 5,800.00 买入
2018-11-02 -3,000.00 2,800.00 卖出
四、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况,洪慕强、洪峰及姚紫山等相关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买卖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交易对方洪慕强承诺:“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前,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本人及本人儿子洪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各自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基于各自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关于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并未向包括洪峰在内的任何人泄露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提出过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利用任何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若本人在核查期间的交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则本人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愿意就任何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洪慕强之子洪峰承诺:“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关于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利用任何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若本人在核查期间的交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则本人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愿意就任何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姚紫山及其配偶方春梅共同承诺:“本人(指姚紫山)股票账户以本人名义开立,由本人配偶(指方春梅)掌管,相关交易均由本人配偶进行操作,本人对相关交易事项并不知情;本人及本人配偶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前,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本人配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系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自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及本人配偶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关于本次交易的任何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并未向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任何人泄露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提出过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本人、本人配偶及本人其他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会利用任何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若在核查期间的交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则本人将督促本人配偶将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无偿上缴于上市公司所有;本人及本人配偶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真实、准确,愿意就任何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
就洪慕强、洪峰及姚紫山等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事宜,独立财务顾问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分别对相关当事人及其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核查,认为其行为未涉嫌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五、结论
本次交易中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且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人员在自查期间未参与本次交易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签章页)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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