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原则,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独立意见
为顺利推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依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将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15.50 亿元(含15.50亿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4.00亿元(含14.00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由“4.50亿元”调整为“3亿元”,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修订。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编制了新的《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本次修订的章节为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内容。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编制了新的《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
五、关于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本次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毕秀丽 周志济
潘爱玲 王新宇
曲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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