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以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275,976,684.14元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为346,704,773.62元,增长率为25.63%,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15年-2017年净利润的平均值51,008,755.21元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为77,680,421.96元,增长率为52.29%,增长率不低于10%。满足解锁条件。
4、依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所属部门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2018年度有3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均为“C”等级合格及以上,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00%解除限售的条件;不存在因激励对象不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而应对其所持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的情况。
5、公司有关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一解锁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38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3.66万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除限售。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周立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股,回购价格8.83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樊培银、宋银立、丁乃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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