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泰国际”)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亚泰国际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亚泰国际如下保证:亚泰国际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和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亚泰国际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10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
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
部事宜。
2019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授予在公司2019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和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和授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9年 10月 11日召开的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相应调整,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授予权益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0人调整为138人,首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94.00万份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授予日的确定
2019年10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19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19年 11月 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应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11月27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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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超军 卢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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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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