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亚泰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7日,向13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94.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签字:靳庆军、高刚、章顺文、陈燕燕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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