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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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自公司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离任人员”)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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