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9年1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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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9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指引》、《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交证券投资部备案。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地点,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登记后该表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及深交所。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责任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九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部门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投资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投资部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投资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流转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四),以尽到告知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注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当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规及规定相悖的,按有关相关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号  知情人员   码或股东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代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经与甲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幕信息”系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6、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7、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四: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特此告知!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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