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议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相关决策流程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2、公司基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调整所编制的《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3、公司基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调整编制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公司基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调整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纪建斌 麦志荣 杨 格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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