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有关规定;此次变更仅涉及对原募投项目金额进行调整,是公司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况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仍投资于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募集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借款是基于支持合资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发生的,同时也能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资公司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良好,项目的治理与风控健全完善,本次借款风险可控。本次提供借款利率以市场为原则经双方协调一致确定的,资金使用成本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福达阿尔芬提供借款的事项。
独立董事:肖岳峰、廖抒华、丘树旺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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