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自身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为合资公司提供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之前,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福达阿尔芬生产经营顺利开展,同时也能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公司董事对本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赵宏伟先生、吕桂莲女士应回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肖岳峰、廖抒华、丘树旺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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