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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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科学合理,我们同意本次修订。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竞争优势,我们同意本次修订。
    
    三、关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助于发挥业务协同效应,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本次签署股权托管协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关于向股东出售孙公司全部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向股东出售孙公司全部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关于确认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
    
    1、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发生变更且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对报告期内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自查及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公司以往对关联交易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我们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最近三年及一期(即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并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高景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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