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向其支付报酬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需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向其支付报酬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在仔细审阅公司向我们提交的有关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向其支付报酬事项的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向其支付报酬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云飞、李 薇、占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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