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泰: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1月修订)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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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明确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
    
    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特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公司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在公司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
    
    公司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
    
    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
    
    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
    
    问题。
    
    第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
    
    (一)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二)公司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2.监事姓名;
    
    3.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4.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三)在现场会议的情况下,表决票应在监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
    
    由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
    
    后收回。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
    
    一并送达每位监事。
    
    (四)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五)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一)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7.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8.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二)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一)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二)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一)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
    
    以委托公司代为保管。
    
    (二)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三)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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