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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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航天彩虹 公告编号:2019-055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梅晓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下午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7日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南宫温泉酒店第八会议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福宫路39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7,609,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37.7997%。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56,423,0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37.674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86,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0.1254%。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28,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0.18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59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11,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9763%;反对票为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237%;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581,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注:由于数据计算时要四舍五入,计算上述股份数量占比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数差异)。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701,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8.3979%;反对票为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157%;弃权票为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486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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