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药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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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号:2019-132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2019043号)通知书的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孙军,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吉药控股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张亮,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吉药控股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张忠伟,男,1978年3月出生,时任吉药控股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吉药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吉药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7月24日,吉药控股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下称《公告》),披露“经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作,待该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出台条件成熟后,再继续推进谋划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上述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表述在吉药控股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意向协议之解除协议》中不存在。
    
    《公告》披露后,2019年7月25日吉药控股股票开盘后,连续2日涨停,股价从5.40元涨至6.53元,涨幅20.93%,而2019年7月25日、7月26日两天,创业板指数分别上涨0.8%、下跌0.27%。《公告》引发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及交易所问询,2019年7月26日收市后,吉药控股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的更正公告》,披露“鉴于目前重组方案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面临较大不确定因素,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意向协议》,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筹划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吉药控股2019年7月24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性陈述。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协议、微信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吉药控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吉药控股的违法行为,吉药控股董事长、总经理孙军,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张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张忠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药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张忠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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