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羌、薛俊峰、邓浩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64号
郑羌、薛俊峰、邓浩:
2018年7月9日,北京捷成世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
成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控股股东徐子泉
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
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捷成
股份2019年6月28日披露《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你们作为拟增持人员,分别计划增
持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2019年7月1日,捷成股份
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终止的公告》,你们未在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
7月1日期间增持捷成股份股票。
郑羌、邓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
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
4条、第2.1条、第11.11.1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薛俊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3.1.5条、第11.11.1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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