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咨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19年1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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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集团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集团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集团股份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股份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股份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集团股份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集团股份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集团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
    
    (六)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做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集团股份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集团股份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集团股份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集团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集团股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客观;
    
    (三)集团股份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集团股份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集团股份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集团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集团股份公司纪委、省监委派驻集团股份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参加,集团股份公司、省监委派驻集团股份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视情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签署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集团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股份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集团股份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交审计法务部指定专人保存。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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