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现基于独立立场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相应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万红波、____________李宗义、___________王金贵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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