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咨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9年11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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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促使内部审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内部通过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集团股份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三)客观公正原则;
    
    (四)保密原则;
    
    (五)审、帮、促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
    
    (一)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指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
    
    (二)各子公司的委派人员;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五条 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的内容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二)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及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四)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及重大经济合同;
    
    (六)各子公司领导、委派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内部控制的测试与评价及内控缺陷认定的整改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
    
    (二)集团股份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及经营目标;
    
    (三)集团股份公司制订的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
    
    (四)其他有关标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集团股份公司审计法务部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集团股份公司审计法务部依据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集团股份公司审计法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审计队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其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当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法务部可寻求内外部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本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法律、统计、工程造价、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等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诚实、守信、廉洁、正直、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一)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
    
    能性;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
    
    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的业务事项若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各子公司或部门(人员)也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在必要时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部门,各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部门实行业务上由集团股份公司审计法务部集中管理、行政上由各子公司分级管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二)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法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促审计法务部每季度应向总经理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审计、评价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的要求,制定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根据内部审计制度,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年度计划,编制集团股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经董事会审批后,依据内部审计规程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按照管理权限,对集团股份公司内部机构及外派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对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建工程和大修工程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对集团股份公司、各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环节进行专项审计;
    
    (八)检查、监督、评价、反馈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组织、实施、指导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自评价工作;配合中介机构对集团股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九)参与集团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组织范围内涉及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调查;
    
    (十)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在董事会的支持和监督下,配合政府、上级主管单位或外聘中介机构对集团股份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权 限
    
    第二十条 在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集团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集团股份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制定工作计划
    
    审计法务部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集团股份公司管理层的工作部署,结合集团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难点,于每年11月底前拟订下年度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除特殊原因外一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立项
    
    审计法务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成立审计工作组,确定审计组长、审计主审和成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准备
    
    审计法务部确定审计人员,开展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审计实施3个工作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突发重大特别事件,无需事前发送审计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计
    
    (一)审计人员应深入了解、仔细检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按照审计程序、运用询问(访谈)、抽样、检查、审阅、函证、观察、监盘、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经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在审计现场完成工作小结。
    
    (二)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法务部要及时向集团股份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编制审计报告
    
    (一)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小结,在现场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须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供视为无异议。
    
    (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应逐条核实,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形成报告定稿,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三)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法务部将审计报告按规程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审计决定。由集团股份公司负责下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四)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法务部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
    
    审计法务部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建议、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资料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主审应及时收集、整理审计资料,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年末将收集整理后审计资料移交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质量应贯穿于内部审计活动全过程,在计划、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个阶段,都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检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工作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从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方法、程序等多方面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法务部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规程,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必须做到:
    
    (一)取证材料全面、完整,证明材料应有证明人的签章;
    
    (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须有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依据;
    
    (三)审计报告经审计主审起草、审计组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定;
    
    (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意见签发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小结连同审计报告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法务部部门负责人在每年年末评价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作为考核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包括电子版)归组织所有,由审计法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实行档案调阅登记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经审计法务部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对集团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 审计法务部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集团股份公司股份总经理提出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凭证、账表、文档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集团股份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集团股份公司可视情况免除该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集团股份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集团股份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审计法务部有权建议集团股份公司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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