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04号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
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回购价格不高于人民币9元/股(含9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即自2018年11月
23日至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公告》,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对股份回购
实施期限延期六个月,延长至2019年11月23日,即回购实施期限
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2019年11月2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称截至 2019 年
11 月 23 日,你公司回购实施期限已满,实际回购总成交金额为
75,252,122.95元。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方案计划金额下限。你公司
实际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的差异为 7,475 万
元,差异比例为49.8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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