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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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安娜律师、杜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上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年11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9,00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3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999,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72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118,999,74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981,8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慧芸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118,999,74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981,8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上述议案中第1项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钟国才) (安 娜)
    
    经办律师:
    
    (杜 斌)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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